北京汽車租賃 如果進行汽車租賃受傷應得到哪些賠償
[ 行業新聞]
2017年6月8日
意大利在華留學生,為帶女友曉露外出旅游,在北京一家汽車租賃公司包租了一輛紅旗轎車,租金每日1500元(包含汽車司機工資、汽油費和保險)。向該租賃公司交納租車定金3000元。
汽車租賃公司安排司機,由北京向內蒙古出發。在一個彎路口,拐彎過猛,撞在路旁的大樹上,車上3人均受傷。后經交警隊認定,因超速駕駛負全部責任。曉露受傷較輕,未住院治療,汽車租賃公司付清了其全部醫療費用;住院療傷20天,醫療費 用共計4.56萬元,而汽車租賃公司只為其支付了3萬元后,不再過問此事。
留學生以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汽車租賃公司退還租車定金,賠償醫療費和交通費。一審開庭前,又變更訴訟請求,以道路交通 事故損失賠償為由,除要求賠償醫療費、交通費,返還租車定金外,增加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賠償請求。
【案情分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雇主承擔責任以及侵權責任、違約責任并存的案件。
1、雇主承擔責任
本案雖是因司機超速駕駛發生交通事故所致,但是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并非由司機承擔。司機系汽車租賃公司的員工,是以公司名義履行職務行為時發生交通事故,因此所產生的民事責任應當由公司承擔。
2、本案中,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并存
留學生與汽車租賃公司達成包車協議,并交納了定金,汽車租賃公司就應當依約向留學生提供及時、安全的汽車租賃服務,負責安全地將留學生和同乘人員運送到指定地點。現因汽車租賃公司的原因,導致包車協議未能依約履行,汽車租賃公司理應承擔違約責任。
同時,留學生受傷的直接原因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交通隊已經認定司機負全部責任。如上所述,因司機系履行職務行為,所以汽車租賃公司應當對此次交通事故給留學生造成的所有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即侵權責任。
3、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并存時,允許受損害方作出選擇
根據規定,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合同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都有賠償損失一項,但前者賠償包括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兩個方面,后者則僅指物質損失。此外,前者責任方式還有賠禮道歉、消除影響等,后者 責任方式還有雙倍返還定金、支付違約金等。
受損害方選擇時,如果是財產損害且定金或違約金約定較高的,一般選擇追究“違約責任”;如果是人身損害的,一般選擇追究“侵權責任”,因為精神撫慰金是違約責任所不能涵蓋的。
受損害方作出選擇后,人民法院準許其在一審開庭前變更訴訟請求,即在一審開庭前,受損害方可作出重新選擇。
【判決結果】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留學生的傷情進行了鑒定,結論是構成10級傷殘。一審法院認定汽車租賃公司應該對留學生受傷的各種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判決賠償留學生醫療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費、護理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租車費用等共計8.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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