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車公司 如何認定租賃責任主體
[ 租車指南]
2016年10月31日
機動車的使用租賃可大致分為兩種情形:一是所謂的汽車租賃,即在約定時間內租賃經營人將租賃汽車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賃費用,不提供駕駛勞務的經營方式。二是租賃經營人與承租人約定提供租賃汽車以及駕駛勞務給承租人,同時收取租賃費用。例如,婚慶租車公司派遣自己的司機為承租人駕駛婚慶車輛等。
在第二種情形下,雖然名為“租賃”合同,實則為勞務合同,當被租賃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當然應由租車公司依雇主責任承擔責任,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9條規定,雇員因故意、重大過失的情形下,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審判實踐中對于此種情形下的責任主體不發生爭論。問題在于第一種情形中的使用租賃,即僅提供租賃車輛而不提供駕駛勞務的情形。對使用租賃時,機動車損害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審判實踐中有以下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機動車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對該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出租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其在賠償后有權向承租人進行追償。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o侵權責任編》也采取了這一觀點,該編第27條第1款規定:“出租、出借的機動車在運行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與承租人、借用人承擔連帶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沒有過錯的,向受害人賠償后,可以向承租人、借用人追償。”
第二種觀點認為,原則上應由承租人自行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出租人對于損害的發生具有過錯時,例如明知承租人沒有駕駛證而將車輛出租給他人,隱瞞車輛存在缺陷或危險而出租給他人。出租人與承租人對于交通事故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例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關于被盜機動車肇事后由誰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批復》等規定,車輛所有人將車輛出租給他人使用期間,承租人使用該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由出租人與承租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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