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租車公司淺析法律法規 與汽車租賃的相關法律
[ 行業新聞]
2016年8月29日
隨著公眾出行需求的增加,近年來,我國北京汽車租賃行業發展方興未艾。根據交通運輸部相關統計數據,截至2009年底,汽車租賃經營主體達到了2416戶。然而在汽車租賃行業快速發展的同時,法律糾紛不斷,特別是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時,需求方是否當然地被認定為“機動車使用人”,應承擔侵權責任一直存在爭議。因為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在因租賃、借用等情形下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之后,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所以對需求方的角色認定顯得尤為重要。普遍的觀點認為,需求方即“機動車使用人”。例如,上海某區法院對此類汽車租賃糾紛的審判過程中,將需求方一律界定為“機動車使用人”,要求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需求方即“機動車使用人”的觀點是建立在汽車租賃企業與需求方兩者存在租賃合同關系的基礎上得出的。而從北京汽車租賃企業從事的經營業務范圍來看,目前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僅提供車輛,由需求方自行尋找駕駛員;另一種則是提供車輛的同時,為需求方配備駕駛員。換言之,如果兩種不同經營業務下,汽車租賃企業與需求方之間都存在租賃法律關系,那么需求方即“機動車使用人”觀點自然是正確的。因此,本文的目的就是在于區分汽車租賃企業兩種不同經營業務,明確其存在的相關主體法律關系,判斷需求方即“機動車使用人”觀點是否正確,解決車輛事故發生時侵權主體界定糾紛問題。
第一種汽車租賃業務,企業和需求方之間屬于租賃法律關系
在第一種汽車租賃業務中,汽車租賃企業將車輛實際交付給車輛承租人,并在約定的時間內,由車輛承租人實際支配、使用車輛,并向汽車租賃企業支付相應的費用。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的規定可知,汽車租賃企業與車輛需求方之間屬于典型的租賃法律關系。
當租賃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時,按照《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車輛承租人承當賠償責任;汽車租賃企業若對事故損害存在過錯的,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二種汽車租賃業務,企業和需求方之間屬于運輸服務法律關系
相對第一種北京汽車租賃業務中主體間清晰的法律關系而言,第二種汽車租賃業務中,即企業為需求方提供車輛和司機,普遍認為企業和需求方之間存在租賃合同關系。例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主體若干問題的意見》(滬高法民一[2007]11號)第八條中,明確規定“借用、租用他人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損害的,車輛所有人與實際使用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按前款承擔責任后,可以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以外的部分,向實際使用人追償”,并在實際審判中,將汽車租賃企業第二種經營業務中的需求方認定為車輛實際使用人,遵循《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立法理念,要求其承當連帶賠償責任。
之所以第二種汽車租賃業務中企業和需求方一般被認定為汽車租賃法律關系,主要是因為第一種和第二種汽車租賃業務在業務形式上存在很大的相似性。但從合同法相關理論分析,正是因為業務上的細微差別,產生了截然不同的法律關系。
第二種汽車租賃業務中,企業和需求方并不存在汽車租賃合同特征,即使兩者簽署的書面合同帶有“汽車租賃”合同的字樣。因為從《合同法》理論上,租賃合同屬于轉移使用權的合同,即一方當事人在特定的期限內將自己財產權交給另一方占有、使用并收益的合同。換言之,租賃合同的標的是物的交付,即在租賃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了財產使用權從一方實際交付給另一方的事實。然而,第二種汽車租賃業務,在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汽車租賃企業并未將車輛實際交付給需求方,而是一直掌控在與其有雇傭關系的駕駛員手中;另一方面,需求方需要獲得的不是車輛實際駕駛的使用權,而是要求獲得汽車租賃企業的運輸服務。也正是因為汽車租賃企業沒有將車輛交付給需求方,車輛保養、油料費等費用由汽車租賃企業承擔。因此,第二種經營業務中,企業和需求方之間不存在租賃法律關系,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不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的規定,需求方應不承擔侵權責任。
在第二種經營業務中,北京汽車租賃企業名為租賃企業,實際是從事運輸服務業務,與客運企業并無本質差別。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條,“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規定可知,雖然將需求方界定為“旅客”并不貼切,但第二種經營業務中,汽車租賃企業雇傭的駕駛員駕駛車輛為需求方提供特定時間和特點地點的運輸服務,符合提供服務合同的特征,因此可以認定兩者實際是存在運輸服務合同關系。
綜上所述,租賃法律關系和運輸法律關系最本質的區別是:需求方獲得車輛使用權、占有車輛,還是獲得運輸服務。由此可以判斷需求方即“機動車使用人”觀點存在片面性,其未區分不同汽車租賃經營業務下汽車租賃企業和需求方兩者存在不同的法律關系。而只有明確汽車租賃企業和需求方兩者存在的法律關系,才能在事故發生時正確界定事故侵權主體。